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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有哪些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4-03-13人气:637

  商标代理人在接触商标之前,首先要学习商标法,目前商标法规定一些条款,对商标也是做出了相对于的管理,那么,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有哪些基本要求?下面乐融知产为您详解最新商标法。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有哪些基本要求?

  第一部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为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

  · 所属类别:知识产权

  · 颁布单位:政务院

  · 施行日期:1950/7/28

  · 法规名称: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0年)

  · 通过或颁布日期:1950/7/28

  · 状态:已废止

  当时的商标注册登记机构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央私营企业局。该规定共计三十四条,其中规定了:

  1.凡前在各地方人民政府注册的商标,于本条例公布后,均须换证,其办法另定之。

  2.前国民党反动政府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应于本条例公布后重新申请注册,其处理办法另定之。

  3.本条例经政务院批准施行。其施行细则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定之。

  第二部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为196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

  · 所属类别:知识产权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日期:1963/4/10

  · 法规名称:商标管理条例(1963年)

  · 通过或颁布日期:1963/4/10

  · 状态:已废止

  当时的商标注册登记机构是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该规定共计十四条,其中规定了:

  1. 注册商标的使用期限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时止。

  2.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撤销:

  (一)粗制滥造降低商品质量的;

  (二)自行变更商标名称、图形的;

  (三)商标停止使用已满一年未经核准保留的;

  (四)人民群众或者机关、团体、企业提出意见要求撤销,经审查认为应当撤销的。

  3. 外国企业如果申请商标注册,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一)申请人的国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已经达成商标注册互惠协议;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用申请人的名义在他本国注册。

  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有效期限,由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了1950年8月28日政务院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196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三部与商标有关的法律为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这也是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础。

  所属类别:知识产权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颁布日期:1982-08-23

  实施日期:1983-03-01

  状态:已修订

  该法律规定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共计四十三条,是新中国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商标法。

  该法律规定废止了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强调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现行商标法的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发布、1983年3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1993年2月22日发布、1993年7月1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5月1日实施)修改

  5. 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2019年4月23日发布、2019年11月1日实施)修改

  1983年制定《商标法》时,我国尚处于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商标法实施后,随着社会和经济不断发展,针对其不完善之处,先后进行了四次修订,这四次修改既是商标法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商标法、国际商事惯例不断接轨、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过程。

  我国于1985年加入了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了马德里协定、1984年接受了尼斯协定国际商品分类在我们应用、2001年加入了WTO接受了TRIPS协定。商标法的历次修改,正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与国际商标法律体系的融合进程。

  到了2019年,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也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

  历次修改的热点内容

  1993年商标法修改:

  1. 扩大了商标保护的范围,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和保护;

  2. 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增加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

  4. 增加商标使用许可的规定;

  5. 明确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规定。

  2001年商标法修改:

  1. 扩大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商标构成要素增添了新内容,准予注册立体商标;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因素;

  2. 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

  3. 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

  2013年商标法修改:

  1. 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2.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3. 理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4.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5. 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6. 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2019年商标法修改:

  1. 强化了商标的使用功能,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2. 强调了商标代理机构义务,打击非正常申请;

  3. 对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提出的主体及理由做了进一步拓宽,多角度、全方位规制恶意注册、打击非正常申请;

  4. 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惩治力度。

  2019年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围绕亮点:一是强调商标注册的使用,二是加强商标权的保护,提高侵权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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